当事人信息

罪犯高仕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汕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仕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粤52刑更第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4年10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21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高仕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仕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仕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6次表扬并298分。属暴力性犯罪罪犯。账户余额及月均消费均超标。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仕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仕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4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益文 审判员  林国伟 审判员  陈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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