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隆村。
被执行人刘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
被执行人史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雪飞与被执行人刘伟生、史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3,826,099.47元,已执行回款¥1,015,847.92元,尚欠¥2,810,251.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