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光平。 被执行人高积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汤光平与被执行人高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积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积平支付案款41,2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高积平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积平银行存款41,75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1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二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