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173号元泰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禹卫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青,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莉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庆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庆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