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兴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杨河村六组*。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31号。 负责人:单军,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隆,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鹏,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兴瑞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芳 审判员 马小梅 审判员 戴亚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