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祖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祖龙指控张蓉侮辱罪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55号不予受理自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祖龙上诉称:侮辱罪不是只指暴力行为方式,利用言词、文字、图画等方式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也构成侮辱罪,一审裁定认为侮辱罪需暴力方式才构成侮辱罪,片面曲解法律。上诉人说张蓉是皇亲国戚,无半句污言秽语,而张蓉公然、公开的骂上诉人是畜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审理,以侮辱罪追究张蓉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侮辱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管辖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2020年12月17日,陈祖龙与张蓉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庭审时因矛盾冲突,双方出现言语不文明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张蓉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有意识地要损害对方人格、名誉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蓉行为造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后果,法官已及时对双方进行了制止、训诫。本案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张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陈祖龙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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