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曹云鹏与被告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曹云鹏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云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曹云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吉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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