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曹云鹏与被告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曹云鹏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云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曹云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吉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