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琴瑶(李春红之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光,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万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万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春红、曾琴瑶因与被上诉人罗万平、罗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红、曾琴瑶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红、曾琴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春红、曾琴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9元,减半收取3894.50元,由上诉人李春红、曾琴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