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负责人:王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芸,女,藏族,1991年5月30日,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合作市头领烫染工作室,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二路(已注销)。

经营者:孙永桃。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与被告合作市头领烫染工作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1799.07元(截止2021年1月6日,拖欠贷款本金31000元,利息799.0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31184.71元,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0025%,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同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被告申请延期还款,经原告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6个月的业务,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0年10月25日,在此期间,被告偿还184.71元本金外其余31000元本金及799.07元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均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起诉的被告合作市头领烫染工作室,已于2020年1月8日注销,被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的起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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