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辛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孙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李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延春、孙德玲、李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