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1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逸。
被执行人:傅向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向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40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傅向红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248.7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29元,合计55977.7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执行申请书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505执26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