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健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美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泗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健力因与被申请人倪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田健力申请再审称:倪美林未按照借条中的约定完成工作量,并扣留机器,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赔偿田健力损失1400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健力与被申请人倪美林的借条中约定承揽的标的、数量、违约责任等条款,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定作人田健力并未按照约定的月生产量供应材料,承揽人倪美林亦未按约定的月生产量交付加工产品。在此情况下,田健力仍然供料并与倪美林结算报酬,应当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由于合同内容实际发生变更,田健力主张对方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赔偿违约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机器占用损失,因田健力未提供证据证明倪美林拒不退还机器及存在实际损失,其请求赔偿机器占用损失亦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田健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健力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