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健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美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泗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健力因与被申请人倪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田健力申请再审称:倪美林未按照借条中的约定完成工作量,并扣留机器,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赔偿田健力损失1400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健力与被申请人倪美林的借条中约定承揽的标的、数量、违约责任等条款,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定作人田健力并未按照约定的月生产量供应材料,承揽人倪美林亦未按约定的月生产量交付加工产品。在此情况下,田健力仍然供料并与倪美林结算报酬,应当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由于合同内容实际发生变更,田健力主张对方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赔偿违约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机器占用损失,因田健力未提供证据证明倪美林拒不退还机器及存在实际损失,其请求赔偿机器占用损失亦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田健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健力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