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江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黄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案由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是新辉水疗馆实际经营人。2020年10月27日,原告在新辉水疗馆办理了健身年卡600.00元。然而在2020年12月9日,新辉水疗馆突然停业,导致我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健身卡年费,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返还健身卡费600.00元并赔偿三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文杰欠原告冯江婉人民币529.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黄文杰逾期还款,则给付原告冯江婉554.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江婉自行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晓乾 书记员白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