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吉兴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嘉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滨江南路99号吉林市万科城10#地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该学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庆,该学校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以下简称万信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北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孙乐、被告万信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北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信学校给付原告东北亚公司欠付货款1955212.01元;2.判令被告万信学校给付原告东北亚公司欠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为以欠付货款195521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日,东北亚公司和万信学校签订《学校食堂材料采购供货合同》,东北亚公司为供货方,双方约定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东北亚公司向万信学校供应农副产品及货物,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付款。合同签订后,东北亚公司开始依约为万信学校供货,但是万信学校未能依约给东北亚公司及时结清货款。2021年4月19日,双方进行对账,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万信学校共拖欠东北亚公司货款2003583.82元。双方对账后,万信学校于2021年5月10日分别还款28129.41元和20242.4元,剩余货款1955212.01元仍未给付。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万信学校承认东北亚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货款1955212.0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95521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9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佳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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