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熊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翠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志权与被执行人熊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熊勇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志权借款本金2069276.2元;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熊勇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房屋[产权证号:00****90]、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房屋[产权证号:20*****56号]、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房屋[产权证号:00****54]、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房屋[产权证号:00****7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4月27日再次启动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