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锦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办公楼第三层302室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154K。
法定代表人:吴竟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连,广东义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郑景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恩平市。
被告:吴素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锦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景超、吴素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锦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门锦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锦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