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昌大团结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丽景苑小区3号楼1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彭辉彦,该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莎诉被告许昌大团结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莎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计1108元,由原告李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