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全天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喜春,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全天夫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鸡冠区X路“X”有二户无照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住宅小区X号楼至X号楼之间无照门市房,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和X号楼至X号楼之间无照门市房,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