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志海,男,****年**月**日出生,宁夏西吉人,中专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被告:宁夏裕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志海诉被告宁夏裕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宁夏裕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下落不明,审理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具强 审判员 马 静 审判员 李堂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