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某 被执行人:何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乔某与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2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何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乔某与何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乔某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4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永伟 书 记 员 牛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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