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3、14车间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83755906。

法定代表人:蔡学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臧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没有与臧利签订过聘用合同,更未出具任何证明。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聘用合同和证明系伪造。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臧利提交的《阜南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阜南县,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臧利提供的证明系伪造,该证据性质认定等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处理的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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