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的罗家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刑初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8月2日,委托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2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