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767020455。
法定代表人:沈富,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城区。
申请执行人:丁先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崔世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赵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焦作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富、丁先景与崔世光、赵桂花等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5252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等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富、丁先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1年3月16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无证券开户信息。
3、查询出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无保险信息。
三、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财产情况,经过反馈,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7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修武县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拥有修武县郇封镇大纸坊村北东北地锅农家院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2021年7月27日对该建筑物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建筑物。
五、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崔世光、赵桂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5252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2525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