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峰,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刘程程,住洮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春峰与刘程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吉0802刑初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程程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39,481.4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鹏 审判员 杨国发 审判员 曹永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