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青海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XXXXX地址西宁市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青海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青海XXX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全部劳务费818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军乃杰 审判员 拉日措 人民陪审员 色科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拉桑吉 书记员 克却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