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青海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XXXXX地址西宁市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青海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青海XXX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全部劳务费818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军乃杰 审判员    拉日措 人民陪审员    色科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拉桑吉 书记员    克却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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