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文文,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韩国胜,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景文文诉被告韩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景文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景文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