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23号。
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部建设机械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党良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晋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党良煜,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党成煜,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冒迎萍,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东方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良煜、党成煜、冒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通知提供处置财产意见,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以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