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新世纪花园2期A区2栋1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2080591G。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17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31911276。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个人所有的位于洪山区洪山乡井岗村颐和苑4-2-7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个人所有的位于洪山区洪山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