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增群,男性,汉族。住哈尔滨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增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杨增群在哈尔滨银行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洪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