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霞,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修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加新与被告彭修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加新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加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加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计2809元(陈加新已预交),由陈加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