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张盛辉,个体工商户,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柱清,内蒙古公安厅干部,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内蒙古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盛辉因与被上诉人王柱清与内蒙古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盛辉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盛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盛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上诉人张盛辉负担,剩余2404元退还上诉人张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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