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启碧,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波,本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文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被告:田洪香,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被告:陈诗怡,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被告:陈美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陈文发田洪香陈诗怡陈美佳陈博曦陈小波
被告:陈博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上述未成年被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陈文发、田洪香(本案第一、二被告),系未成年被告的祖父母。
被告:陈小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冉启碧与被告陈文发、田洪香、陈诗怡、陈美佳、陈博曦、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冉启碧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启碧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启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冉启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