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金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升,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30559855X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县,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杜娟娟,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9MA6Y44T9C。
被告:尚文雷,男,约30岁左右,汉族,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康建洋,男,约30岁左右,汉族,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金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文雷、康建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金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与被告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文雷、康建洋私下协商好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文雷、康建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文雷、康建洋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陕西金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陕西金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