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10号、甲10号(一至三层)。

负责人:宫恩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燕,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男,****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亚坤,女,****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台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波、宗德军、高亚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期间,张波陈述由于当时其所住医院出现疑似疫情,所有患者都被医院要求回家隔离治疗,其在家隔离治疗近三个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期间提出对住院期进行鉴定的申请,故张波的住院期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一审法院应予审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期间抗辩对张波医药费中的非医保项目费用不予赔偿或按比例赔偿,一审法院应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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