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国道路25号。 经营者:陈某,住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厂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200号。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责成被告对原告受伤员工意外伤害立案,并赔偿保险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8日,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PEI20620106030000000031,被保险人5人,意外伤害保额每人50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每人50000元,意外住院补贴25元/日*100天。保险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24时止。投保后,原告员工张某在工作时受伤。因在保险期间,遂向被告报案请求赔偿,但被告以该员工不在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名单为由拒绝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不能成为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综上,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宇鹏橡胶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