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班,该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南京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金虹花园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运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南京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07月21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