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超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郭彦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阳光占乡寒湖村振兴街*号,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超琪诉被告郭彦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超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车款本金7.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从2018年到本案判决所有的差旅费、复印文件费、资料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彦明因购买传祺牌GS8车辆没有购车首付款,原告出于好意帮忙垫付并签融资协议,车辆首付款由原告累计垫付7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购车垫付的73000元无果,被告拒不还款,也不接电话,原告实属无奈,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郭彦明辩称,我认识的朋友说要购买一辆车,用我的身份证占一个户,后来我就带上我的身份证去了购车的地方。后来听说是还有贷款,说是贷12万元,我就把手机停了,不让他用我的身份证。还让我交1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又说贷款下来了不能退,几天后银行给我打电话让我还贷款,我找到我的朋友说是让张超琪给弄融资吧。之后因此事还向太原市万佰林区小井玉刑警队报警,当时接我案子的赵警官说是该事已构成诈骗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此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超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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