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纯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来,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纯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聂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纯仁与被告罗纯平、聂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罗纯仁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纯平、聂辉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纯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纯仁撤回对被告罗纯平、聂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3.16元,减半收取5556.58元,由原告罗纯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