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联众工程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漓湘东路星城国际玫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83585146U。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亨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快活岭村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3HL186。
法定代表人杨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联众工程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亨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益阳亨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联众工程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3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后,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20900元。同年3月5日、3月8日、3月10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山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长沙联众工程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