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84年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执行人:张承灿,男,1984年生,汉族,福建省绍安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罚金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依法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涛、张承灿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李红伟主动履行了5000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红伟拥有银行存款94376.72元、被执行人王涛拥有银行存款522.68元、被执行人王涛拥有银行存款497.16元(本院已扣划上缴国库)。 2.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红伟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晋E**大众汽车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无税务、无公积金信息。 三、本院通过委托夏邑县人民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红伟、王涛、张承灿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五、被执行人李红伟违法所得、罚金尚余73903.12元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王涛违法所得、罚金尚256327.32元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张承灿违法所得、罚金尚余90002.8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红伟、王涛、张承灿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沁峥 审判员 张海宁 审判员 任军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