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齐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吴志峰诉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国文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吴志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834元,未执行25834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齐国文名下有位于呼图壁县房产一套。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齐国文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志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齐国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