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肖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许德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肖宇与被告许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肖宇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肖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肖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王肖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