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明元: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明元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20)黔04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元未在期限内缴纳罚金3000元,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明元存款3000元进行了提取。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423执5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5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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