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芳,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鑫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北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献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倩,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成会峰与被告河北鑫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重建
人民陪审员 赵从峰
人民陪审员 邢玉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