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芳,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鑫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北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献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倩,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成会峰与被告河北鑫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重建

人民陪审员  赵从峰

人民陪审员  邢玉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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