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岑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陈同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26刑初44号判决书,立案执行陈同景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涉财产执行一案。根据判决,被执行人陈同景应缴纳罚金1500000元,退还受害单位黎平县交通运输局827924.45元,共计2327924.45元。

本院查明

现查明,陈同景在岑巩县交通运输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陈同景在岑巩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327924.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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