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罗生,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华美工业区6栋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PJN3T。

法定代表人:黄义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20]12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019年5月7日至8月31日正常工资差额5856元;支付2019年5月7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56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新服饰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请求情况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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