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某群,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郭某群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郭某群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郭某群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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