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范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范某某答应向其分期还款,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范某某已答应分期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处理,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