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艳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艳芳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艳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华艳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68元,减半收取228.84元,由华艳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