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战英,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被告:山西泉东方圆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庄。

被告:马明庄,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井亮,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靳战英与被告山西泉东方圆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明庄、井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靳战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5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山西泉东方圆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马明庄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马明庄出借3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20日,被告井亮、山西泉东方圆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作为借款担保人,约定到期未还借款人和担保人自愿承担每日300元违约金。原告依约将3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另被告马明庄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5月4日又向原告借款11000元、40000元,前述三笔借款共计35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山西泉东方圆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明庄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山西泉东方圆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明庄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靳战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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